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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9 條(地政士名簿登載之事項及變更之備查)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備置地政士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二、地政士證書字號。 三、學歷、經歷。 四、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五、登記助理員之姓名、學歷、經歷、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六、登記日期及其開業執照字號。 七、加入地政士公會日期。 八、獎懲之種類、日期及事由。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變更時,地政士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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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9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備置地政士名簿,並載明以下事項:一、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二、地政士證書字號。三、學歷、經歷。四、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五、登記助理員的姓名、學歷、經歷、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六、登記日期以及開業執照字號。七、加入地政士公會的日期。八、獎懲的種類、日期和事由。 根據這條法規,當地政士的個人資料、證書資料、工作經歷、事務所資訊、登記助理員資料等有任何變更時,地政士必須在30天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參考資料:地政士法第9條及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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