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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9 條(地政士名簿登載之事項及變更之備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備置地政士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二、地政士證書字號。 三、學歷、經歷。 四、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五、登記助理員之姓名、學歷、經歷、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六、登記日期及其開業執照字號。 七、加入地政士公會日期。 八、獎懲之種類、日期及事由。
  2.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變更時,地政士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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