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8 條(執照之更新方式及要件)
- 1.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地政士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重行申領開業執照。
- 2.換發開業執照,得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方式為之。
- 3.第一項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及訓練課程範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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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8條的規定,地政士的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在執照期滿前,地政士需要檢附在過去四年內所完成的專業訓練證明文件,該訓練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可的機構、學校或團體提供,且需訓練滿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等效。地政士需要向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執照。如果在期限屆滿時未換發執照,地政士需要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的專業訓練證明文件,根據前一條的規定重新申領開業執照。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換發開業執照可以通過將延長有效期限的註記加在原本的開業執照上。 至於第三項規定,有關資格、認可程序以及訓練課程範圍等事項的具體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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