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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第5點

會議日期 93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修正「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第5點

要旨

修正「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第5點

內容

修正「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第5點為:「參加主管機關、設有土地行政相關科(系、組)之學校或地政士公會舉辦與土地行政相關之講(研)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者,得按實際講(研)習會、研討會或演講時數計算,並由舉辦單位核發證明文件。但每節不足50分鐘者,不予計算。」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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