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
要旨
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
要旨
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
內容
一、於大專校院發行之學術期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刊物具名發表1萬字以上有關土地行政之論文;每篇論文折算6小時,2人具名發表者,第一位折算4小時,第二位折算2小時;3人以上具名發表者,第一位折算3小時,第二位折算2小時,第三位折算1小時;第四位以後不計折算時數。
二、於大專校院講授有關土地行政課程之證明文件;每科目每學分每學期之講授折算2小時。
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得辦理地政士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擔任課程講授之證明文件,得按實際課程時數折算。但每年同一科目最多不得超過4小時。
四、具名著作有關土地行政2萬字以上之學術書籍;每一著作折算9小時,2人具名發表者,第一位折算6小時,第二位折算3小時;3人具名發表者,第一位折算4小時,第二位折算3小時,第三位折算2小時;第四位以後不計折算時數。增訂或再版者,不予折算。
五、參加主管機關、設有土地行政相關科(系、組)之學校或地政士公會舉辦與土地行政相關之講(研)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者,得按實際講(研)習會、研討會或演講時數計算,並由舉辦單位核發證明文件。但每節不足50分鐘者,不予計算。
六、第一點及第四點內容相同之部分,不得重複折算專業訓練時數。
(按:第五點經內政部93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124號令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