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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參加地政事務所辦理有關土地行政之研討會或專題演講,不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

會議日期 92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參加地政事務所辦理有關土地行政之研討會或專題演講,不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

要旨

參加地政事務所辦理有關土地行政之研討會或專題演講,不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

內容

本部91年8月29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966號令訂定「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第5點:「參加主管機關、設有土地行政相關科(系、組)之學校或地政士公會舉辦有關土地行政之研討會或專題演講之證明文件;每次活動折算1小時。」,上開所稱主管機關,依地政士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是以,地政事務所非屬上開規定之主管機關;又得折算時數之活動,係指主管機關舉辦有關土地行政之研討會或專題演講,如主管機關舉辦一般性法令宣導或座談會,與上開規定有別,不得折算其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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