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根據地政士法第7條,地政士在申請開業之前必須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所屬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進行登記,並取得地政士開業執照,才能開始執業。這表示地政士在遵守以上程序之前不能執行相關工作。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地政士想要在台北市從事業務,他必須向台北市政府申請登記並領取開業執照,才能合法執行地政士的職責。
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立法理由明定地政士須經登記並領得開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
明定地政士須經登記並領得開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