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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7 條(開業執照之請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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