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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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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6 條
(不得充任地政士之情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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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地政士;其已充任者,中央
主管機關
應
撤銷
或
廢止
其地政士證書: 一、曾因業務上有
詐欺
、背信、
侵占
、
偽造
文書等犯罪行為,受
有期徒刑
一年以上刑之
裁判
確定者。 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三、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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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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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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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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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會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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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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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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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ahu
2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103-4 不得充任地政士之情形,已充任者應如何處理
chainstay1209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此為地政士之「消極資格」,亦即不得有任何其中之一情事,否則無法取得地政士資格
4321boss1019
2 years ago
太多任了,不得充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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