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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5 條(地政士證書之申請)

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地政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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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 5 條規定,通過地政士考試並獲得及格的人,可以提交申請書和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資訊平台的《地政士註冊及考試制度宣導手冊》,地政士考試為資格性考試,通過地政士考試並獲得及格,即有資格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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