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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4 條(地政士之資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
  2.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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