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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4 條(地政士之資格)

  1. 1.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
  2. 2.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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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地政士法第4條規定,具備以下資格者可擔任地政士: 1. 通過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並取得地政士證書的國民。 2. 在地政士法施行前已經依法取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的人士。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國民通過國民經地政士考試並取得地政士證書,則具備充任地政士的資格。另外,如果一個人在地政士法施行之前已經取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則在地政士法施行後仍然有資格充任地政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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