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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4地政士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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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
  2. 2.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地政士法第4條規定,具備以下資格者可擔任地政士: 1. 通過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並取得地政士證書的國民。 2. 在地政士法施行前已經依法取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的人士。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國民通過國民經地政士考試並取得地政士證書,則具備充任地政士的資格。另外,如果一個人在地政士法施行之前已經取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則在地政士法施行後仍然有資格充任地政士。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

立法理由一、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三五二號解釋意旨﹐明定地政士係屬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其執業資格之取得﹐應依法考選銓定之。   二、本條第二項參酌會計師法第一條第二項立法例﹐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

  • 代理人名詞
(0901004 制定)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三五二號解釋意旨﹐明定地政士係屬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其執業資格之取得﹐應依法考選銓定之。   二、本條第二項參酌會計師法第一條第二項立法例﹐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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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4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