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017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關於地政士法施行後,原依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廢止前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簽證作業試辦要點」申請登記之簽證人資格如何轉換、繳納之簽證基金及其孳息可否隨即發還等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地政士法施行後,原依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廢止前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簽證作業試辦要點」申請登記之簽證人資格如何轉換、繳納之簽證基金及其孳息可否隨即發還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一○○二○二○○號函。

二 按依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廢止前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簽證作業試辦要點」規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簽證作業固屬試辦性質,惟依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公布之地政士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等規定,是項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事宜仍屬地政士得執行之業務之一,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乃明定:「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貴部亦據此而訂定「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發布;另依地政士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顯見前開簽證政策具有繼續性,應予正式實施。準此,本件有關地政士法施行後,原依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廢止前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簽證作業試辦要點」申請登記之簽證人資格如何轉換、繳納之簽證基金及其孳息可否隨即發還等疑義,係屬立法疏漏問題,而非法律適用疑義,似宜修正「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增訂有關上開事宜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200017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發布,要旨:關於地政士法施行後,原依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廢止前之「土地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