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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3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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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地政士法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層級上,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直轄市層級上,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上,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執行地政士法所規定的相關事務。例如,內政部在中央層級上負責調整和監督全國的土地政策和相關事務,直轄市政府在直轄市層級上負責直轄市的土地管理事務,縣(市)政府在縣(市)層級上負責縣(市)的土地管理事務。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列本法所稱各層級之主管機關﹐以劃分權責﹐並利輔導及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04 制定)

明列本法所稱各層級之主管機關﹐以劃分權責﹐並利輔導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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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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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