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2 條(地政士之職責)
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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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2條的規定,地政士擁有以下職責: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務。這意味著地政士必須熟悉相關的法令規定以及相關業務的實際操作,同時在執行業務時必須遵守法律,並按照誠信原則進行。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地政士能夠以專業的態度和知識,以及誠實正直的方式來執行其職責,以確保不動產交易的安全性和人民財產權益的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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