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務。
根據地政士法第2條的規定,地政士擁有以下職責: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務。這意味著地政士必須熟悉相關的法令規定以及相關業務的實際操作,同時在執行業務時必須遵守法律,並按照誠信原則進行。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地政士能夠以專業的態度和知識,以及誠實正直的方式來執行其職責,以確保不動產交易的安全性和人民財產權益的保護。
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務。
立法理由明訂地政士不僅應具專業智能﹐且應誠實執行他人所委託之業務﹐以確保委託人之權益﹔爰參酌我國律師法第一條、第二條及日本司法書士法第一條之二訂定本條。
明訂地政士不僅應具專業智能﹐且應誠實執行他人所委託之業務﹐以確保委託人之權益﹔爰參酌我國律師法第一條、第二條及日本司法書士法第一條之二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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