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及縣(市)政府(地政局)所舉辦有關土地行政之研討會或專題演講,得折算地政士專業訓練時數
要旨
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及縣(市)政府(地政局)所舉辦有關土地行政之研討會或專題演講,得折算地政士專業訓練時數
要旨
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及縣(市)政府(地政局)所舉辦有關土地行政之研討會或專題演講,得折算地政士專業訓練時數
內容
查本部以91年8月29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966號令發布「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第5點:「參加主管機關、設有土地行政相關科(系、組)之學校或地政士公會舉辦有關土地行政之研討會或專題演講之證明文件;每次活動折算1小時」,上開所稱主管機關,依地政士法第3條規定,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另查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款第4目及第19條第1款第4目規定,土地行政分別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準此,直轄市政府地政局及縣(市)政府(地政處)所舉辦有關土地行政之研討會或專題演講,自得依上開規定折算時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