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10 條(登記之公告及層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地政士登記後,應公告與通知相關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註銷登記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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