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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17 條(業務委託其他地政士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士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但經委託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將業務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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