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但經委託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將業務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
根據地政士法第17條的規定,地政士應當自己處理受託的事務。然而,在經過委託人的同意、有其他的習慣或者有不得已的理由的情況下,地政士可以將業務委託給其他的地政士來辦理。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委託人委託地政士處理土地買賣的事務。地政士經過委託人的同意後,認為自己無法親自處理這個事務,便可以將業務委託給其他的地政士來辦理。這樣的委託行為符合地政士法第17條的規定。 然而,請注意這只是一個簡單的範例,具體的情況還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和實際案例來進一步判斷。
地政士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但經委託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將業務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地政士受理案件,除經委託人之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事由外,不得委由第三人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地政士受理案件,除經委託人之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事由外,不得委由第三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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