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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18核對委託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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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該先查明委託人是否為登記標的物的權利人或有權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之後,才能接受委託。這表示地政士在執行業務時,有義務確認委託人的身份以及其在該土地登記案件中的權利關係。如果地政士未能進行核對,可能會違反地政士法第18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

立法理由土地登記涉及不動產之得、喪及變更,攸關人民財產權益至鉅,故查明委託人是否確為登記標的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係地政士受託時首要之責任,以確保不動產交易安全及委託人之權益。

  • 標的物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名詞
(0901004 制定)

土地登記涉及不動產之得、喪及變更,攸關人民財產權益至鉅,故查明委託人是否確為登記標的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係地政士受託時首要之責任,以確保不動產交易安全及委託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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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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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18 條規定:「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