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
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該先查明委託人是否為登記標的物的權利人或有權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之後,才能接受委託。這表示地政士在執行業務時,有義務確認委託人的身份以及其在該土地登記案件中的權利關係。如果地政士未能進行核對,可能會違反地政士法第18條的規定。
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
立法理由土地登記涉及不動產之得、喪及變更,攸關人民財產權益至鉅,故查明委託人是否確為登記標的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係地政士受託時首要之責任,以確保不動產交易安全及委託人之權益。
土地登記涉及不動產之得、喪及變更,攸關人民財產權益至鉅,故查明委託人是否確為登記標的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係地政士受託時首要之責任,以確保不動產交易安全及委託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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