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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地政士法 第 18 條(核對委託人身分)

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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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該先查明委託人是否為登記標的物的權利人或有權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之後,才能接受委託。這表示地政士在執行業務時,有義務確認委託人的身份以及其在該土地登記案件中的權利關係。如果地政士未能進行核對,可能會違反地政士法第18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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