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18 條(核對委託人身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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