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政士法 第 19 條(簽證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政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 一、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者。 二、最近五年內,其中二年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
  2. 前項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t960138
13 days ago
專業證照
某地政士,為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擬申請簽證 人登記,試問其應符合那些資格規定,方得申請?應向何單位申請?又那些土地 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請依地政士法規定說明 [113地政士]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