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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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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19 條
(簽證範圍)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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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申請簽
證人
登記,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 一、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者。 二、最近五年內,其中二年主管稽徵機關
核定
之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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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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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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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會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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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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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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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960138
13 days ago
專業證照
某地政士,為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擬申請簽證 人登記,試問其應符合那些資格規定,方得申請?應向何單位申請?又那些土地 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請依地政士法規定說明 [113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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