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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受理地政士申請簽證人登記案件之處理事項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受理地政士申請簽證人登記案件之處理事項

要旨

關於受理地政士申請簽證人登記案件之處理事項

內容

內政部92年8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003號函查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簽證人登記申請案件,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建檔、製作簽證人名簿,及將簽證人名簿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人所屬地政士公會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並得依其申請,將簽證人名簿函送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轄地政事務所。廢止登記時,亦同。」茲為統一簽證人登記申請案件准駁之作法,並使民眾易於識別簽證人,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理簽證人登記申請案件,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除應依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外,並依附件格式(如後附)函復申請人。駁回申請時,應退還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款至第4款之文件。

(二)加強宣導,請簽證人將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函揭示於事務所明顯處,以方便民眾知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受理地政士申請簽證人登記案件之處理事項由內政部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3 日發布,要旨:關於受理地政士申請簽證人登記案件之處理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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