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受理地政士申請簽證人登記案件之處理事項
要旨
關於受理地政士申請簽證人登記案件之處理事項
要旨
關於受理地政士申請簽證人登記案件之處理事項
內容
內政部92年8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003號函查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簽證人登記申請案件,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建檔、製作簽證人名簿,及將簽證人名簿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人所屬地政士公會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並得依其申請,將簽證人名簿函送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轄地政事務所。廢止登記時,亦同。」茲為統一簽證人登記申請案件准駁之作法,並使民眾易於識別簽證人,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理簽證人登記申請案件,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除應依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外,並依附件格式(如後附)函復申請人。駁回申請時,應退還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款至第4款之文件。
(二)加強宣導,請簽證人將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函揭示於事務所明顯處,以方便民眾知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