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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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簽證人登記申請案件後,應進行審查並合於規定的情況下,進行建檔,製作簽證人名簿,並將名簿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人所屬地政士公會以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如果有需要,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將名簿函送給其他縣(市)主管機關以及其所轄地政事務所。在廢止登記時,也需要進行同樣的程序。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簽證人名簿應該記載以下信息: 1. 簽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2. 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和聯絡電話。 3. 開業執照的字號。 4. 簽證人的印章款式和簽名款式。 舉例來說,如果某地政士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簽證人,該機關在審查後符合相關規定,會建檔並製作簽證人名簿。該名簿將包括簽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以及事務所的名稱、地址、聯絡電話,並記載相應的開業執照字號、印章款式和簽名款式。名簿函會被送至地政事務所、所屬地政士公會和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若有需要,也會送至其他縣(市)主管機關和其所轄地政事務所。在廢止登記時,相同程序也會進行。
相關函釋 2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證人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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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