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士辦理簽證案件時,應建立契約或協議簽訂人基本資料,其項目如下: 一、姓名。 二、出生日期。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戶籍地址。 五、通訊地址及電話。 六、印章款及簽名款。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地政士辦理簽證案件時,應建立契約或協議簽訂人基本資料,其項目如下: 一、姓名。 二、出生日期。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戶籍地址。 五、通訊地址及電話。 六、印章款及簽名款。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