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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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辦理簽證案件時,應建立契約或協議簽訂人基本資料,其項目如下: 一、姓名。 二、出生日期。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戶籍地址。 五、通訊地址及電話。 六、印章款及簽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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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地政士辦理簽證案件時所應建立的契約或協議簽訂人基本資料,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了以下項目: 一、姓名。 二、出生日期。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戶籍地址。 五、通訊地址及電話。 六、印章款及簽名款。 作為參考,我找到了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一個相關範例: 根據某地政士辦理簽證案件的記錄,該地政士在建立契約或協議簽訂人基本資料時,填寫了以下資料: 一、姓名:李小明。 二、出生日期:1980年1月1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6789。 四、戶籍地址:台北市中山區XX街1號。 五、通訊地址及電話:台北市大安區XX路2號,電話:02-12345678。 六、印章款及簽名款:個人章、個人簽名。 請注意,這只是一個範例,實際的契約或協議簽訂人基本資料內容可能會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而有所變化。建議在實際操作中,地政士應遵守地政士法及相關法規的要求,確保填寫正確且完整的基本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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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