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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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簽證人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書件,向開業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四、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簽證保證金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五、簽證人之印章款及簽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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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14條,申請簽證人登記時,地政士應備具以下書件: 1. 申請書 2.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4. 本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繳納簽證保證金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5. 簽證人之印章款及簽名款 以上是根據該條法規的規定所需準備的文件。根據參考法條建築法第30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時,也需要準備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及說明書等文件,這有助於確保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在實際操作中,申請人應留意將這些文件準備齊全並確保其真實性,以避免可能的處罰或拒絕申請。
- 第十九條條文
- 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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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