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士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簽證人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書件,向開業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四、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簽證保證金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五、簽證人之印章款及簽名款。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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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簽證人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書件,向開業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四、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簽證保證金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五、簽證人之印章款及簽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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