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地政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不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地政士執行業務並不受其登記開業的直轄市或縣(市)轄區限制。這意味著地政士在執行業務時可以跨越不同的地區範圍,不必受限於其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然而,我在提供的文本中沒有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