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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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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不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地政士執行業務並不受其登記開業的直轄市或縣(市)轄區限制。這意味著地政士在執行業務時可以跨越不同的地區範圍,不必受限於其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然而,我在提供的文本中沒有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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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地政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不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