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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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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第三條
至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給地政士證書或開業執照,應依本法
第五十六條
規定繳交證照費;經
主管機關
審查
駁回
申請者,應退還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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