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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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綜合上述法規及相關案例,可以解釋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12條如下: 根據地政士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申請發給地政士證書或開業執照時,必須支付證照費用。如果申請被主管機關審查駁回,則應該將已支付的證照費用退還給申請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申請地政士證書或開業執照的人在申請過程中支付了相關的費用,但申請被主管機關判定不符合相關的資格或標準,申請被駁回,則主管機關應該將已支付的證照費用退還給該申請人,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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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