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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條至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給地政士證書或開業執照,應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繳交證照費;經主管機關審查駁回申請者,應退還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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