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簽證人名簿應以正本函送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轄地政事務所
要旨
簽證人名簿應以正本函送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轄地政事務所
要旨
簽證人名簿應以正本函送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轄地政事務所
內容
內政部91年12月16日內授中辦字第0910019733號函查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所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簽證人登記申請案件,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建檔、製作簽證人名簿,及將簽證人名簿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人所屬地政士公會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並得依其申請,將簽證人名簿函送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轄地政事務所。」,依前揭規定函送之簽證人名簿,為爭取時效並避免影本資料模糊不清或影印比例之誤差,應統一以正本,直接函送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轄地政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