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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20 條(辦理簽證業務消極資格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已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一、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撤回推薦者。 二、曾有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 三、曾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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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政士,為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擬申請簽證 人登記,試問其應符合那些資格規定,方得申請?應向何單位申請?又那些土地 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請依地政士法規定說明 [113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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