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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20辦理簽證業務消極資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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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已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一、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撤回推薦者。 二、曾有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 三、曾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20條的規定,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並且已登記的地政士登記將被廢止: 一、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撤回推薦者。 這表示如果地政士被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撤回推薦,他們就不能再申請簽證人登記。 二、曾有地政士簽發的簽證不實或錯誤,導致當事人受到損害。 如果地政士在過去的簽證中出現不實或錯誤的情況,且結果是當事人受到損害,他們就不得再申請簽證人登記。 三、曾根據地政士法第44條的規定受到申誡以上的處分。 如果地政士在過去因違反地政士法第44條的規定而受到申誡以上的處分,他們就不能再申請簽證人登記。 參考資料: - 地政士法(最新修正:2019年10月17日修正)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已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一、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撤回推薦者。   二、曾有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   三、曾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立法理由明定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消極資格之條件限制,以防止弊端之發生。

(0901004 制定)

明定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消極資格之條件限制,以防止弊端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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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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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20 條規定:「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已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一、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撤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