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政士法 第 21 條(不得辦理簽證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士就下列土地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 一、繼承開始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之繼承登記。 二、書狀補給登記。 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為共有土地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四、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五、須有第三人同意之登記。 六、權利價值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登記。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土地登記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t960138
13 days ago
專業證照
某地政士,為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擬申請簽證 人登記,試問其應符合那些資格規定,方得申請?應向何單位申請?又那些土地 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請依地政士法規定說明 [113地政士]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