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簽證作業試辦要點於91年11月1日廢止後,不動產契約或協議在廢止日以前簽訂者,仍得以簽證方式申辦土地登記
要旨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簽證作業試辦要點於91年11月1日廢止後,不動產契約或協議在廢止日以前簽訂者,仍得以簽證方式申辦土地登記
要旨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簽證作業試辦要點於91年11月1日廢止後,不動產契約或協議在廢止日以前簽訂者,仍得以簽證方式申辦土地登記
內容
查本部91年11月1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759號令廢止「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簽證作業試辦要點」,並自91年11月1日生效。原簽證人在未依地政士法第19條規定取得簽證人資格前,其以簽證方式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以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訂日期為準;亦即試辦要點廢止日(91年11月1日)以前訂定契約者,其簽證人資格仍然存在,仍得以簽證方式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