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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複代理人受託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於更換或增列複代理人時,原則仍應由申請人同意始得辦理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複代理人受託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於更換或增列複代理人時,原則仍應由申請人同意始得辦理

要旨

複代理人受託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於更換或增列複代理人時,原則仍應由申請人同意始得辦理

內容

查土地登記規則第36條、第37條第1項及地政士法第17條分別規定:「登記申請書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由代理人申請者,代理人並應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簽名或蓋章;有複代理人者,亦同。」、「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及「地政士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但經委託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將業務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據此,本案複代理人受託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後,如複代理人更換或增列時,依上開規定意旨,原則仍應由申請人同意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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