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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16 條(執業之範圍)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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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16條,地政士得執行以下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根據地政士法的相關法條,地政士被賦予執行上述業務的權限。例如,根據地政士法第4條第2項,具備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的人,在地政士法施行後,仍有資格擔任地政士,這也確認了地政士法對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及地政士之間的連續性。 此外,根據地政士法第7條規定,地政士須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獲得地政士開業執照,才能開始執業。地政士法第8條則規定了開業執照的有效期限為4年,並規定在期滿前必須根據第8條的規定申請換發,才能繼續執業。 以上資料可以舉證地政士法第16條所列舉的案例,例如地政士可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或代理不動產契約的撰擬與簽證等業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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