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16 條(執業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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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oter62
4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律師、地政士因執行法定業務之必要,而受當事人之委託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者,如未對不特定人有招攬、廣告、提供資訊或媒合之行為,無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適用
chainstay1209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地政士相關之政府機關為:
1.地政事務所
2.稅捐稽徵處/國稅局
3.法院
是故,一到五款之內容可以上三處機關分類記憶,即為地政士最常處理之業務
而第六款及第七款,係以民間稱呼此職業「代書」來做聯想,代書契約後就需要做認證
最後才是第八款的和地政有關的相關業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