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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15 條(註銷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政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自行停止執業。 二、死亡。
  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知悉前項事由時,應依職權予以註銷登記;地政士公會知悉前項事由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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