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政士法 第 14 條(事務所之遷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士事務所遷移於原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管轄以外之區域時,應重新申請登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