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13 條(事務所之名稱)
地政士事務所名稱,應標明地政士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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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13條的規定,地政士事務所的名稱應標明地政士的字樣。也就是說,地政士事務所的名稱必須包含「地政士」這個詞語。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公眾能夠清楚地識別地政士事務所的身份和專業性質。例如,一個地政士事務所的名稱可以是「XXX地政士事務所」或者「地政士專業事務所」等等。這樣的命名方式可以讓人們容易辨認出這個機構是地政士事務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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