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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12 條(事務所之設立)

  1. 1.地政士應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地政士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2. 2.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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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12條,地政士必須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事務所可以由地政士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來共同執行業務。然而,該條也明文規定事務所數量以一處為限,不得再設立分事務所。 其中一個與這項法條有關的範例是台灣地政士公會資料庫上的公告,它提到地政士聯合事務所需依法履行設立登記程序,並符合地政士公會相關規定方可合法執行業務。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詳細辦法,https://www.lgoogle.com.tw/law/Detail?itemNo=00100225&itemSeq=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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