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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12事務所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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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政士應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地政士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2. 2.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12條,地政士必須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事務所可以由地政士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來共同執行業務。然而,該條也明文規定事務所數量以一處為限,不得再設立分事務所。 其中一個與這項法條有關的範例是台灣地政士公會資料庫上的公告,它提到地政士聯合事務所需依法履行設立登記程序,並符合地政士公會相關規定方可合法執行業務。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詳細辦法,https://www.lgoogle.com.tw/law/Detail?itemNo=00100225&itemSeq=1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地政士應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地政士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地政士執行業務應以設立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方式為之。   二、地政士執行業務﹐不限制行政區域﹐惟為方便管理﹐於第二項明定﹐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004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地政士執行業務應以設立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方式為之。   二、地政士執行業務﹐不限制行政區域﹐惟為方便管理﹐於第二項明定﹐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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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12 條規定:「地政士應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地政士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