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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12 條(事務所之設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政士應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地政士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2. 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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