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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政士設立之聯絡處是否屬實際執業之分事務所,應以其招牌、廣告及名片等外觀表徵,是否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陷於錯誤認知其係為執行地政士業務之處所以為憑斷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地政士設立之聯絡處是否屬實際執業之分事務所,應以其招牌、廣告及名片等外觀表徵,是否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陷於錯誤認知其係為執行地政士業務之處所以為憑斷

要旨

地政士設立之聯絡處是否屬實際執業之分事務所,應以其招牌、廣告及名片等外觀表徵,是否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陷於錯誤認知其係為執行地政士業務之處所以為憑斷

內容

按地政士法第12條規定:「地政士應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地政士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揆其立法意旨係因地政士執行業務,不限制行政區域(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係以全國為執業範圍,惟為方便事務所所在區域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理,以收事權統一之效,爰明定不得設立分事務所,其旨在避免借牌情況發生及大規模地政士事務所壟斷市場。地政士因業務需要,於外縣(市)分設聯絡處,其所設立之聯絡處是否屬實際執行業務之分事務所,因涉及該聯絡處之招牌、廣告及名片等外觀表徵,是否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陷於錯誤認知其係為執行地政士業務之處所以為憑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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