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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43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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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政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2. 2.地政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期間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43條,地政士的懲戒處分包括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以及除名。另外根據該條款第2項,地政士受到三次警告處分將視為一次申誡處分;受到三次申誡處分者,將被另外處以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若停止執行業務的期間累計滿三年,則地政士將被予以除名。 例如,如果某位地政士在短時間內多次違反地政士法的規定,他可能會先被給予警告處分。如果同一位地政士又犯了三次類似的違規行為,他將被處以申誡處分。如果這位地政士在停止執行業務的期間累計超過三年,他將被除名,即失去地政士的資格。 參考資料:地政士法(行政院,2013年4月12日修正)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地政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地政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期間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立法理由一、明定地政士懲戒處分之方式。   二、地政士之懲戒方式,應依其情節輕重,予以不同處分,爰參照其他專門職業人員立法例,規定其懲戒處分依序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及除名等四種,而其受處分累計到一定標準時,則予更高層次之處分。

  • 懲戒名詞
  • 申誡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0901004 制定)

一、明定地政士懲戒處分之方式。   二、地政士之懲戒方式,應依其情節輕重,予以不同處分,爰參照其他專門職業人員立法例,規定其懲戒處分依序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及除名等四種,而其受處分累計到一定標準時,則予更高層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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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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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43 條規定:「地政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