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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42獎勵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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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特別優異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執行地政業務連續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有助革新土地登記或其他地政業務之研究或著作,貢獻卓著者。 三、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益者。 四、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42條的規定,地政士在以下情況下應該受到獎勵,特別是在表現優秀的情況下,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以獲得獎勵: 一、連續執行地政業務超過兩年,而且表現優良者。 - 範例:地政士連續執行地政業務超過兩年,並取得卓越的成績。 二、在土地登記或其他地政業務的研究或著作上有助於改革,並貢獻卓越者。 - 範例:地政士在土地登記或其他地政業務的研究或著作上有突出的貢獻,有助於改革土地登記系統。 三、揭發虛假的土地登記案件,確保防止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的財產權益者。 - 範例:地政士發現虛假的土地登記案件並舉報,成功防止了犯罪行為,保護了人民的財產權益。 四、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並獲得卓越的成績者。 - 範例:地政士在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上表現卓越,取得了優秀的成績。 參考資料: - 地政士法第42條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特別優異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執行地政業務連續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有助革新土地登記或其他地政業務之研究或著作,貢獻卓著者。   三、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益者。   四、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

立法理由明定地政士應獎勵之事項,至其獎勵基準及方式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財產權名詞
(0901004 制定)

明定地政士應獎勵之事項,至其獎勵基準及方式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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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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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42 條規定:「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特別優異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