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42 條(獎勵之事項)
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特別優異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執行地政業務連續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有助革新土地登記或其他地政業務之研究或著作,貢獻卓著者。 三、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益者。 四、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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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42條的規定,地政士在以下情況下應該受到獎勵,特別是在表現優秀的情況下,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以獲得獎勵: 一、連續執行地政業務超過兩年,而且表現優良者。 - 範例:地政士連續執行地政業務超過兩年,並取得卓越的成績。 二、在土地登記或其他地政業務的研究或著作上有助於改革,並貢獻卓越者。 - 範例:地政士在土地登記或其他地政業務的研究或著作上有突出的貢獻,有助於改革土地登記系統。 三、揭發虛假的土地登記案件,確保防止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的財產權益者。 - 範例:地政士發現虛假的土地登記案件並舉報,成功防止了犯罪行為,保護了人民的財產權益。 四、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並獲得卓越的成績者。 - 範例:地政士在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上表現卓越,取得了優秀的成績。 參考資料: - 地政士法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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