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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41 條(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地政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或職員。 五、限期整理。 六、解散。
  2.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所在地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3. 各級地政士公會經依第一項第六款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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