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41 條(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分)
- 1.各級地政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或職員。 五、限期整理。 六、解散。
-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所在地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 3.各級地政士公會經依第一項第六款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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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政士法第41條規定了各級地政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時的處分措施。根據該條的規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可以進行以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或職員; 五、限期整理; 六、解散。 另外,根據第二項規定,前三項處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主管機關進行。值得注意的是,若地政士公會被解散,根據第三項的規定,該公會應立即重新組織。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當地政士公會違反了法令或章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可以選擇對其進行停止業務的處分,使其在一段時間內無法執行任何業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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