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第41條規定了各級地政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時的處分措施。根據該條的規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可以進行以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或職員; 五、限期整理; 六、解散。 另外,根據第二項規定,前三項處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主管機關進行。值得注意的是,若地政士公會被解散,根據第三項的規定,該公會應立即重新組織。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當地政士公會違反了法令或章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可以選擇對其進行停止業務的處分,使其在一段時間內無法執行任何業務。
各級地政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或職員。 五、限期整理。 六、解散。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所在地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各級地政士公會經依第一項第六款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立法理由地政士公會之運作,攸關地政士權益甚鉅,為使公會合法及正常運作,應賦予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所在地地政士主管機關監督權,故地政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特規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所在地地政士主管機關得施予不同情節之處分。
地政士公會之運作,攸關地政士權益甚鉅,為使公會合法及正常運作,應賦予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所在地地政士主管機關監督權,故地政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特規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所在地地政士主管機關得施予不同情節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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