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40 條(陳報主管機關之事項)
各級地政士公會應將下列事項,陳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一、會員名冊與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名冊。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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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40條,各級地政士公會有義務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和人民團體主管機關陳報以下事項: 一、會員名冊和入會、出會的情形。例如,地政士公會應該向主管機關報告所有會員的名冊,並且當有會員加入或退出時也需要報告。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的選舉情形和當選人名單。舉例來說,地政士公會需要將理事和監事的選舉結果以及當選人的名單報告給主管機關和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的會議紀錄。舉例來說,地政士公會需要將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的會議紀錄報告給主管機關和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以上回答的依據為地政士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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