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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39 條(會議之監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地政士公會舉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時,應將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陳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2. 前項會議,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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