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38 條(會員大會之召開)
- 1.各級地政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 2.地政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38條: 1. 各級地政士公會每年應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並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大會。 2. 如果地政士公會的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根據章程的規定,可以根據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來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 依據最新的《地政士法》,地政士公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其次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召開臨時大會。如果該地政士公會的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依據該公會的章程規定,可以根據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可以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 參考資料:地政士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