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政士法第38條: 1. 各級地政士公會每年應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並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大會。 2. 如果地政士公會的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根據章程的規定,可以根據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來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 依據最新的《地政士法》,地政士公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其次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召開臨時大會。如果該地政士公會的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依據該公會的章程規定,可以根據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可以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 參考資料:地政士法
各級地政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地政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立法理由一、明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時間,另依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二、公會會員人數若超過一定數額,召開會員大會時之會場,恐無法容納全體會員而造成困擾;爰明定會員人數超過一定數額時,得依公會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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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時間,另依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二、公會會員人數若超過一定數額,召開會員大會時之會場,恐無法容納全體會員而造成困擾;爰明定會員人數超過一定數額時,得依公會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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