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37 條(公會章程應訂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組織區域及會址。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風紀之維持方法。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修訂之程序。 十一、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
地政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組織區域及會址。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風紀之維持方法。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修訂之程序。 十一、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