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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37 條(公會章程應訂事項)

地政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組織區域及會址。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風紀之維持方法。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修訂之程序。 十一、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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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37條,地政士公會章程應詳細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組織區域及會址:章程應明確地註明地政士公會的名稱、組織範圍(區域)和辦公地址。 例:章程第一條規定「本公會名稱為XXX地政士公會,區域包括XXX地方政府管理的地區,辦公地址為XXX」。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章程應清楚地闡述地政士公會的宗旨、組織架構和執行的任務。 例:章程第二條規定「本公會宗旨為XXX,組織由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其任務包括XXX」。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章程應明確規定地政士公會的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相關要求和程序。 例:章程第三條規定「地政士公會的會員入會需符合XXX條件,出會需經XXX程序」。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章程應明確規定會員在地政士公會中享有的權利和需要履行的義務。 例:章程第四條規定「會員有參與公會事務的權利,並需遵守公會的規章制度和道德標準」。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章程應明確規定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的職位名額、權限、任期以及他們的選舉和解任程序。 例:章程第五條規定「本公會設有X個理事席位,理事的任期為X年,選舉由會員大會進行,解任需經XXX程序」。 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章程應明確規定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議程設定和決策機制等相關規定。 例:章程第六條規定「會員大會的召開需提前XXX通知,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需按照XXX程序進行」。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章程應明確列出會員需遵守的公約內容,以確保公會活動的秩序和道德。 例:章程第七條規定「會員應遵守XXX公約,包括XXX」。 八、風紀之維持方法:章程應規定公會為維持風紀所採取的機制和方法。 例:章程第八條規定「公會維護風紀的方法包括XXX」。 九、經費及會計:章程應明確規定公會的經費來源和會計制度。 例:章程第九條規定「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XXX,並需要按照XXX標準進行會計」。 十、章程修訂之程序:章程應明確規定章程修訂的相關程序和決策機制。 例:章程第十條規定「章程的修訂需經過X%以上會員大會的同意,並按照XXX程序進行」。 十一、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章程應對其他與公會事務相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必要的規定。 例:章程第十一條規定「公會事務中其他重要事項的處理需按照XXX程序進行」。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 - 地政士法(最新版本) - 相關的公會章程范例或已有的地政士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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