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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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國聯合會受理代為支付案件,應於一個月內提交本會審查;經本會審查決議代為支付者,全國聯合會應於十五日內償付當事人。
- 2.本會為前項審查時,應通知當事人及簽證人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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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全國聯合會受理代為支付案件後,應在一個月內提交地政士簽證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審查。如果地政士簽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決議同意代為支付,全國聯合會則需要在十五日內給當事人償付款項。 2. 根據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地政士簽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在進行審查時應通知當事人和簽證人出席並進行說明。這樣可以確保當事人和簽證人對於代為支付案件有所了解和發表意見。 資料來源: 1.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60115) 2. "地政士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立法說明" (https://www.jird.gov.tw/ct.asp?xItem=1464543&ctNode=113249&mp=10701)
- 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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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