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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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編製會計年度之基金孳息運用計畫及預算報表,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於下一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以前,將該運用計畫及預算報表連同會議紀錄送全國聯合會審查通過後,函報內政部備查並副知各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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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地政士公會應該編製基金孳息運用計畫及預算報表,并經大部分委員同意后提交全國聯合會審查,并函告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根據這個條文,地政士公會應該在每個會計年度開始前的二個月內將運用計畫及預算報表提交相關單位審查,確保這些文件經過審查程序和相應的紀錄備查。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地政士公會適當地管理簽證基金,並確保透明和有效地使用這些資金。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 內政部地政士公會: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解釋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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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