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本基金孳息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 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 四、辦理簽證人責任保險投保支出。 五、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本基金孳息的動支須經預算並經過本會審議,其使用範圍包括以下項目: 1. 出席費或交通費:用於支付地政士出席相關會議或活動所產生的費用。 2. 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用於支付地政士行政工作人員的薪資支出。 3. 管理及總務之支出:用於支付地政士的管理和總務相關費用。 4. 辦理簽證人責任保險投保支出:用於支付地政士辦理簽證人責任保險投保所需的費用。 5. 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用於支付其他與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相關的必要支出。 根據公告號: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 28 條: 簽證基金動支支用委員會之職權為持牌地政士組成之簽證基金動支支用委員會自主執行。同法第 29 條規定: 簽證基金動支支用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職權由會員大會依本會章程之訂定辦理。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 地政士公會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動支支用委員會組織規程
- 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