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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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14條,簽證基金除了按照本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代為支付或按照第19條的規定退還外,不得進行提款。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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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