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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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未經請假致未出席會議達三次者,由本會報請全國聯合會提報理事會決議後,予以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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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如果委員未經請假而連續三次未出席會議,地政士簽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可以報請全國聯合會提報理事會,決定解職該委員。這表示當地政士簽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發現委員未履行出席會議的職責時,可以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對委員做出解職的處分。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委員依法履行其職務,提升簽證基金管理的效能和正確性。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25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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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