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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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聯合會受理之代為支付及求償事件,應分別編訂卷宗,並至少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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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資料,「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的第21條規定,全國聯合會受理代為支付及求償事件時,應將相關資料分別編訂卷宗,並至少保存十五年。
- 求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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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