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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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於每季(年)結束後二十日內,編列該季(年)基金收支結算表,送全國聯合會確認後,報請內政部備查並副知各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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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地政士公會應在每季(年)結束後二十日內編列該季(年)基金收支結算表,並送全國聯合會確認後,報請內政部備查並副知各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 依據此規定,地政士公會應定期編列基金收支結算表,並在確認後向內政部備查,同時副知各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這樣的措施旨在確保簽證基金的收支情況得以監督和管理,並提供給相關單位做為參考。 資料來源: 內政部簽證基金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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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