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測繪法第39條的規定: 1. 測繪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交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註記,待復業時再將註記過的登記證取回。 舉例:如果一間測繪業者決定停業一段時間以進行裝修,根據該條規定,該業者需要將其登記證送交中央主管機關註記,等到業主裝修完成,並準備重新開業時,即可向中央主管機關取回註記過的登記證。 2. 測繪業永久歇業時,應在停業後的三十天內將其登記證送交中央主管機關,並辦理登記證的廢止登記;如果超過期限不送繳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將予以註銷登記證並進行公告。 舉例:假設一間測繪業已經決定永久停業,根據該條規定,該業者需要在停業後的三十天內將其登記證送交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如果該業者未在期限內送交登記證,中央主管機關將註銷其登記證並進行公告。
測繪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 測繪業歇業時,應於歇業後三十日內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辦理廢止登記;屆期不送繳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證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測繪業停業或歇業時應送繳登記證之規定(參考營造業法第二十條、日本測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及屆期不繳回之法律效果。
測繪業停業或歇業時應送繳登記證之規定(參考營造業法第二十條、日本測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及屆期不繳回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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