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國土測繪法 第七章 罰則

§ 45–539

46
  1. 測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一、將測繪業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經營測繪業業務。 二、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
  2. 前項測繪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測繪業許可。
47
借用、租用、冒用、偽造變造測繪業登記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48
測繪業、測量技師及測量員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49
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致失其效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51
  1. 測量技師及測量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測繪業業務處分。
  2. 測量技師未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52
出版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送存,屆期仍不送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該地圖定價十倍之罰鍰;無定價或定價一百元以下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送存為止。
53
行為人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屆期未恢復原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國土測繪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